此外,根据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此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