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常见情形(一)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由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三)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四)骗婚,即一方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如何处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向原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律师解读 1.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方法。缔结婚姻既要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如果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即不符合法定程序,该如何处理呢?从行政法角度上讲,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自行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向民政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民政局申请复议。2.婚姻登记行为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婚姻登记无效与婚姻无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缔结婚姻的事实是否存在、双方是否真实自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要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达到一种证明和公示的效果。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更谈不上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当事人能否要求存在登记瑕疵的民政部门承担责任?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对于伪造证件导致登记错误的,应由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来承担责任不应该由民政部门承担责任。